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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预防"村官"犯罪 积极服务新农村建设
时间:2015-06-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基层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也不断发生。“村官”职务犯罪不仅损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也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切实加强对农村干部职务犯罪预防的工作,特别是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当前“村官”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农村职务犯罪主要涉及三类人员: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财务人员,从我院近年来查处的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来看,这些村干部往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的相互勾结,合伙作案,如我院查处的本县云中镇南街村原党支部书记龚某某、原村委会主任张某某、原村委会会计龚某等相互勾结贪污退耕还林补助金的案件。还有的是的单打独干,中饱私囊,如我院查处的本县海北头乡新发村党支部书记王某某侵吞占地补偿款的案件等。少数村干部利用自己手中的村务管理权和受国家委托从事行政管理权不择手段地实施职务犯罪,主要作案手段有:一是收入不入帐,直接侵吞公款。少数村干部将收取的集体土地承包费、土地补偿费、宅基地款等集体收入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段,直接揣入个人腰包。二是虚假列支、冒领公款。由于现在实行了村财乡管,农村干部职务犯罪作案的手段也发生了变化,常常表现为用合理的手段套取非法的收入,隐蔽性增强。集中表现为借招待来客、“跑项目”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送礼、购买抢险物资等事由,虚列、虚增开支,冒领公款归为己有。三是挪用公款、损公肥私。对有关单位支付给村委会的土地征用补偿费、村集体收入等大笔资金,或公款私存,套取银行利息,或借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或挪用给本人、亲友使用。四是利用职权、索要钱财。少数村干部把权利作为资本,在土地公开转让、审批村民建房、村级企业承包、计划生育管理等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五是个人消费、公款埋单。有的村干部把平时个人大吃大喝、请客送礼的费用当做公务招待费以公款报捎,大肆挥霍村里的公款。

 

  二、 “村官”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通过近年来我们查处的村官职务犯罪案件来分析,其犯罪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少数村干部自身素质较低,宗旨意识不强。有的地方对村干部的任用、管理把关不严,造成一些素质不高的人进入“两委”班子。他们特权思想严重、作风不民主、骄横跋扈,大搞“一言堂”。有的村委会会计、出纳员与村支书、村主任有着特殊的宗亲连带关系,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总之,这些村干部由于政治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再加上管理机制不健全,最终触犯了职务犯罪。二是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在部分农村,大权仍集中在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等少数人手中,村委会内部没有监督制约机制,造成极少数人借机独揽大权,独断专行,村民议事会形同虚设,村民理财小组有职无权,这些都在客观上给“村官”职务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有些地方村级管理暗箱操作,缺乏民主,透明度不高,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应当定期村务公开,其中包括财务收支情况、宅基地审批事项等内容。可实际上,有的“村官”为谋取私利方便,不想让群众了解村务、政务和财务,一些上级职能部门也对其疏于管理和监督,从而导致腐败,滋生职务犯罪。三是财务管理混乱,财务监督形同虚设。在加强村级财务管理问题上,虽然地方党委及政府制定了“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村账乡管”等规章制度,也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但是,这些制度在有些农村根本没有很好地落实。究其原因有:一是有的村领导不想落实,因为这是他们贪污腐败的绊脚石;二是乡、镇管理和监督失职;三是广大村民对各种改革和制度不了解。这就造成了有些“村官”一只手收钱,另一只手管帐,自批自支,导致财务管理混乱,财务监督形同虚设。四是法律、政策宣传教育不到位。多年来的普法教育和宣传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还缺乏深度和广度,宣传的形式、内容还比较陈旧,往往是虎头蛇尾一阵风,不注重实际效果,甚至部分乡镇的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也缺乏了解,他们不可能有效地管理和监督村干部。因此,对“村官”的法律、政策教育还需进一步加强。五是对“村官”职务犯罪的处理偏轻,起不到震慑作用。这几年,我们对“村官”职务犯罪查处的很多,但真正从严判处的却很少,多数作了缓刑或免刑处理,其原因主要是,这些案件涉案金额不是很大,又有积极退赃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这样,在挽救干部的同时,也降低了惩戒的效果,没有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


  三、预防“村官”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搞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对村干部的选任管理

  各级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村干部的任用和管理。要选好配强村党支部书记,不断壮大农村基层党员队伍,将文化程度高、政治素质好、年富力强的农民吸收进来;还要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广大农村党员,破除宗族观念,通过选举,将那些有能力、有水平、素质高的党员充实到支部之中。还要加强对村主任的选任管理,一定要把好选举关,保证选民真正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选举权。要通过立法形式,在法律上对“村官”中主要负责人的任期作出一定的限制,以避免长时间在位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在“村官”的选任上还要选拔优秀的年轻干部充实到农村干部队伍中,以改变目前农村干部年龄渐趋老龄化、学历偏低、地域化及其他难以适应新形势的现状,以提升农村干部的整体素质。要真正遏制“村官”职务犯罪,还必须加强对“村官”的教育,消除其犯罪的内因。要经常对他们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和法律知识的普及,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的法律意识。

  (二)加强对村干部权力的监督制约

  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真正把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落到实处。要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要经集体研究决定,坚决杜绝“一言堂”。要发挥村民的监督作用,增强基层单位工作的透明度,让群众有知情权和发言权,特别是在土地的转让、出租、承包、工程发包等问题上,在作出重大决策前都要广泛告知,征求广大村民的意见,接受村民监督。各职能部门也要适时对村财务状况实施检查,以防患于未然。

  (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一要严格财务制度,把好财务收支关口,收取的土地征用补偿款等要及时纳入财务,单设帐户、科目,统一管理,合理使用,对一切假公济私的行为予以严惩。在支出中,村委会要集体审查,逐项审计,不合理的决算项目,一律不予支付。二要实行“村帐乡管”。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建设发展迅猛,有的村成立了经济实体,其经理一般由村支书或村主任兼任。由于缺乏监督,一些“村官”在经手管理、经营村集体资产,出租、转让村集体资产、房产和村土地使用权,以及建设工程过程中贪污、侵占、收受贿赂等犯罪现象较为严重。“村账乡管”则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现在各自为政、管理混乱的局面。其内容主要有三条:首先,村里收支向社会公开,接受村民和上级的监督;其次,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取消乡管以外的一切账户;第三,建立监督体制,规定各种收支应当在一定阶段向村民公开,向上级部门报告。三要加强检查监督。加强对农村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实行必要的回避制度。上级机关和财政、民政等职能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基层单位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村提留、土地出租收入、计划生育罚没款及扶贫、防汛、救灾、优抚等专项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要重点检查,及时整顿。

  (四)加大对“村官”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的稳定是国家稳定的基础。虽然我国加入了世贸组织,但与国际接轨过程中,各方面规则还不完善,加上少数农村干部自身素质不高,不能抵御各种诱惑,因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对这些人绝不能手软,不能姑息,必须严厉打击。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才能有效地震慑犯罪分子,才能提高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信心。严厉打击和积极宣传教育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必须常抓不懈。打击犯罪分子要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有机地统一起来。

  (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时,不但要追究违法犯罪分子的责任,还要追究其上级领导的责任,这样才能使各级领导干部真正负起责任来,使他们的眼睛向下,扎扎实实做好工作,而不是眼睛向上,千方百计地求官、保官。通过责任追究,以防患于未然,减少和避免“村官”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

  (六)加大政策、法律宣传教育的力度

  针对“村官”屡屡触犯职务犯罪的现象,我们认为应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加强对党和国家政策、现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力度,大力宣传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尤其应以身边事例来说明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让那些“图谋不轨的人”,让那些见钱就捞的人,知道犯罪必然要付出代价,不致以身试法。只要我们把政策交给群众,就能极大地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就会形成一种强大的社会力量,使政策得到很好地落实,使违法乱纪者无处藏身,确保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总之,我们就是要通过各种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方式,教育和引导“村官”遵纪守法。通过健全机制,营造“不能犯”的环境,通过惩一儆百,形成“不敢犯”的威慑态势,通过宣传教育,树立“不想犯”的思想意识,真正从源头上预防“村官”职务犯罪的发生,努力为新农村建设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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