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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采取措施对捕后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时间:2018-05-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我院采取措施对捕后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今年以来,我院通过已批准逮捕尚未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34人,在准确打击犯罪的同时,充分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一、  依职权审查与依申请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启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一是对捕后可能出现无羁押必要性的案件依照职权主动启动审查。我院对办理的批准逮捕案件进行评估预测,对捕后逮捕必要性条件可能发生变化的案件登记备案,积极跟踪调查,对捕后出现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方达成谅解的,捕后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或有检举立功表现的,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不适合继续羁押的,出现犯罪嫌疑人系其抚养、照顾的直系亲属唯一抚养人的情况,主动依职权启动审查程序。

二是对捕后可能出现无羁押必要性的案件依申请进行审查。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检察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严格依照规定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及时告知申诉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  突出重点对两类案件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

重点对轻伤害案件以及过失犯罪案件进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我院对这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逐人登记,建立专门台账,以备日后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如办理的栗某交通肇事案,该案在批捕环节,栗某亲属有赔偿意愿,但被害人亲属情绪激动,不同意和解,栗某又系异地作案,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我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栗某依法批捕逮捕,此后我院将此案纳入羁押必要性审查范围,派专人跟踪案件进展。同时,栗某的亲属积极与被害人亲属联系、沟通,最终被害方同意段某亲属提出的赔偿协议,并出具了谅解书。我院遂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经审查,双方和解系自愿、合法,对栗某已无继续羁押的必要,遂向县公安局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公安机关采纳建议对段某变更为取保候审,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  建立完善捕后羁押必要审查机制

一是谁办案谁跟踪制度。我院规定,案件承办人对其所办理的审查逮捕案件负责羁押必要性跟踪审量,并制作“羁押必要性跟踪审查表”,通过跟踪了解案件证据、案件事实或相关情节是否发生变化,并及时登记在案,随时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评估。

二是沟通联系制度。刑检部门作出批捕决定的,当日将犯罪嫌疑人涉及罪名、批准逮捕时间等通报刑事执行部门。刑事执行部门接受在押人员、辩护人、近亲属等要求解除羁押的书面申请的当日,及时调查捕后在押人员的羁押表现,依据所处诉讼阶段,将该信息分别传递给刑检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部门的联系。随时跟踪案件进展,畅通信息渠道,便于对羁押措施的监督。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进行跟踪回访,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现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立即逮捕。通过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已变更强制措施22人。

三是定期回访制度。定期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被害人方进行回访,了解双方是否调解、犯罪嫌疑人身体情况、日常表现等相关情况,再结合案情进展,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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