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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职务犯罪的根源及预防对策
时间:2015-06-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农村基层干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频发,不仅阻碍和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引发了群体上访,严重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给农村稳定造成了很坏的影响。我院反贪局自2010年至今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案件24件32人,其中“村官”案件6件6人,占立案数的25%,涉案金额达50余万元,逐年呈上升趋势,这说明村级干部职务犯罪问题仍然是农村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一、“村官”职务犯罪的根源

  从查处“村官”职务犯罪的主体和罪名看,涉嫌职务犯罪人员大多为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系贪污、挪用公款居多,贪污挪用公款来源主要是退耕还林补助款、占地赔偿款等。导致“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村官”自身思想觉悟不高,法制观念淡薄的原因外,还有四个方面:

  (一)制度落实不力使“村官”缺少监督制约。村级管理制度对很多“村官”来说基本上是形同虚设。同时,个别乡镇对“村官”的监督也不到位,对“村官”存在一些“迁就”思想,正是由于在监督管理上的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失之于执行的惰性,才给了“村官”违法违纪之机。

  (二)财务管理混乱给“村官”犯罪造成可乘之机。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村干部变动频繁,帐目交接不清。二是财务管理缺乏明确的分工,形成村干部人人管钱管物的局面。三是白条下帐严重。这是农村财务管理中最普遍最严重的现象,村里不设帐本和记账凭证,至多记个白条。四是村务假公开。有的村委会对本村的政务、财务等项活动,也能够按照规定张榜公布,但是,每个村务公开的底栏都有“其他”概括开支,因没有列明支出的用途,给村官以权谋私带来可乘之机。五是收入不记帐、少记帐或虚报冒领。一方面是隐瞒户口,即向上级部门申报的人口大大小于实际人口,而在收取村民有关款项时仍按实际人口收取,贪污其中的差额;另一方面借工程和其他支出之机,谎报支出数额,从中捞取好处。六是截留返还款,收到上级返还的计划生育罚款、集资等款项以及因国家和地方工程而造成的占用村中土地、房屋、树木、机井等赔偿金,不声张、不记帐,一旦时机成熟,则装入自己腰包。

  (三)“村官”大权独揽是导致“村官”犯罪的必然因素。在农村受传统宗族观念和家长作风影响,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般都是本村大姓人氏担任,有的村“两委”成员都是一个家庭的,大权集中在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手里,这些“村官”大小事情由其说了算,权力的过度集中使他们作案时有恃无恐,使他们独断专行,贪婪无忌。

  (四)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村官”犯罪界定不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举报“村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较多,但农村帐务混乱,办案费时费力,证据难以确定,调查的多,成案的少,打击力度削弱,助长了“村官”的行为。再加《刑法》对村官职务犯罪范围不够广,让承办人无所适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明确了村委会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的犯罪对象仅限于七项工作中的财产,而村级组织中的资金还包括本村的自有资金。村级财务并未对不同资金进行分类管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村官侵占或挪用的资金性质难以界定,案件定性难以把握,管辖不明确,为惩治“村官”犯罪留下一个空白地带。法律规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不足5千元,职务侵占不足1万元的不能立案,只能移交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查处,使打击力度受到限制。


  二、“村官”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

  1、深化村务管理体制改革,对村务实行决策、执行、监督三公开的管理制度。村内重大事务由村民委员会决策,可以将村长排除在决策圈之外;决策后的事务由村长负责组织人力物力去实施,参与决策的成员原则上不能参与村务的执行;以村支部书记为首的村党支部负责对村务进行监督。为体现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由村党支部收集整理村务(包括财务)活动情况,定期向村民汇报。如果党支部没能及时汇报,可由乡镇党委直接追究党支部书记的失职责任。这样,一来可以有效地防止权力的过分集中,同时可以防止“村官”利用职权谋私利,更大的意义是可以更进一步密切党同基层的关系。

  2、完善基层“村官”的选拔任用制度。基层农村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实基础,也是社会主义事业得以开展的最广阔的天空,选好干部,用好干部,乃是重中之重。我们应在农村建立起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第一,把好选举关。尽量避免贿选、逼选等严重破坏选举的事发生,保证选民真正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选举权。第二,通过立法形式,在法律上对“村官”中主要负责人的任期作出一定的限制,以避免长时间在位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第三,可以在政策上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充实农村干部队伍,以改变目前农村干部年龄渐趋老龄化、学历偏低、地域化及其他难以适应新形势的现状,以提高农村干部的整体素质。第四,“村官”的报酬要规范。拿得太多,群众有意见,太低则影响干部的积极性。可以根据该村的经济发展状况,经群众讨论,村党支部、村委会协商确定一个合理的数额,并与工作任务、工作实绩挂钩。

  3、加强对“村官”权力的监督制约,加大对“村官”的违法犯罪的惩罚力度。首先要抓好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制度的落实,及时收集村干部的信息。其次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在基层村的责任制,明确村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乡镇党委书记则是乡镇范围内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一把手”负总责,层层抓落实,互相监督,同时要建立“三不机制”,即通过强有力的思想政治教育营造村官不想犯罪的氛围,通过有针对性的形势政策教育,使“村官”不愿犯罪,通过重典刑罚让“村官”不敢犯罪。

  4、我们要发挥国家专门的职务犯罪预防机关的作用。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打击职务犯罪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预防和惩治村干部职务犯罪中的重要作用,以法律手段推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5、要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主要包括文化素质的教育、权力观教育和法治教育,增强村干部自身的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意识。要经常对他们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和法律知识的普及,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法律意识,让其明白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权力应服务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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